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刊物
对照权力清单设置法律文书权限
时间:2016-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海南省检察院办成了一件“大事”: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部文书权限调整工作,促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平稳运行。

  为什么要对文书权限进行调整

  “启动并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调整工作,是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海南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邢姑说。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载体,检察权通过制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具体的业务文书来实现。邢姑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海南省检察院印发《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限指引(2016年版)》后,如何将司改精神和要求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落实到具体司法办案工作中,成为海南省检察院案管处重点思考的一件事。

  文书权限具体怎么调整

  邢姑介绍,根据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监督属性和行政属性,海南省检察院案管处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对告知、通知、换押、送达、证据复核等单纯程序性、手续性文书以及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讨论案件记录等事务性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原则上设置为承办人。“因这类文书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属非终结性文书或非重要事项文书,故如权限设置表中无特别说明,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承办人。这些文书当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加盖院章,大大减轻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签发工作量,不仅符合办案实际,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对审查报告类文书根据案件是否属于授权范围,最低审批权限分别设置为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这类文书是检察业务工作中最重要的文书之一,各业务条线几乎都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最低审批权限设置较为复杂。具体区分两种情形,属于检察官授权范围案件的审查报告类文书,只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核阅,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部门负责人;不属于检察官授权范围案件的审查报告类文书,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副检察长。”

  对涉及案件处理决定及重要事项决定的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副检察长。“因这类文书十分重要,要么经核阅、签发程序,要么经审核、审批程序,故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副检察长。”

  将非常重要的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检察长。“这类文书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反贪、反渎条线以及决定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及回避类文书。”

  例外情形。“侦监业务的批准、决定逮捕书和不批准(不予)逮捕决定书,因在系统中承办检察官制作完毕即可直接入卷,故对上述文书的核阅、签发或者审核、审批权限提前设置于《审查逮捕意见书》。另外,检察环节具体案件处理可能出现种种不可预测因素,当出现文书最低审批权限的决定人员难以决断的事项时,可继续报上一层级领导决定。”

  邢姑表示,文书权限调整后,什么文书具有什么权限一目了然。“这样一是方便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准确执行;二是便于厘清办案工作中的司法责任;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对办案工作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管。”

  调整权限前做了哪些工作

  细化权力清单,完成文书权限设置,海南省检察院案管部门事先做足了功课。

  “区分了审核、审批与核阅、签发概念的不同内涵和区别。”邢姑表示,审核、审批是传统的办案质量把关程序。核阅是指授权给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或事项中涉及的具有决定性或重要影响的业务文书,由核阅人进行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核阅制度是海南省检察院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而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的与“三级审批制”有本质区别的一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主要是这类文书。“对审核、审批与核阅、签发概念不同含义的准确理解,为将这些权限落实到具体文书模板上提供了前提条件。”

  “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现有业务文书模板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可能使用到的文书模板权限设置不遗漏。”邢姑介绍,他们对系统中各业务条线现有的1947个文书模板进行全面清理,逐一确认,进行区别分类并列出台账清单:各业务条线可能使用到的文书(共计1771个)、基层院不需要配置而上级院需要配置的文书(共计248个)、上级院不需要配置而基层院需要配置的文书(共计14个)。通过分类,不仅避免了需要设置权限的文书模板出现遗漏,也避免对本院不可能使用到的文书设置权限。

  “反复与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沟通达成共识,确保条线文书权限设置与权力清单相匹配又切合办案实际。”邢姑说,海南省检察院案管处事先根据司改文件要求及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可能使用到的1771个业务文书模板,按照业务条线逐一设置是否需要核阅、签发或者审核、审批并拟定最低审批权限,征求该院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该院检委会审议通过。

对照权力清单设置法律文书权限
海南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调整
徐盈雁
 

COPYRIGHT2009-2016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新区升恒路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