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
一、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管辖,涉案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市(分、州)检察院管辖。
三、案件办理
1、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建议、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应当在收到督促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3、诉讼请求
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行政公益诉讼: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