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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试行)
时间:2020-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引导、鼓励举报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等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三)网上举报;

 

举报时应当提供与举报内容相适应的证据材料,如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省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

 

(五)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五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给予程序性和实体性答复。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条件的,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适宜的地方领取。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励数额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之间。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进行。奖励情况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并由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举报奖励规定,遵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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