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现将《关于建立政协提案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渝水区政协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关于建立政协提案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渝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区政协机关、区检察院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协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区委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监察法律监督,通过建立民主监督与公益诉讼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二条 区政协机关与区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公益诉讼保护合力,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健全区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起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工作政协委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区政协各专委会、区检察院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工作联系,通报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和意见。区政协提案委、区检察院仙女湖生态检察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区政协各专委会、区检察院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条 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区政协委员履职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对接,区政协机关与区检察院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相互通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及维护情况。
区政协机关及时向区检察院提供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委员进社区中发现的有关社会治理、民生保护等公益保护相关的社情民意信息和案件线索,区检察院负责对相关线索进行排查、评估、调查,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立案决定书》及后续的《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区政协机关和相关政协委员。各方及时就公益保护相关的重大工作部署、信息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推进全区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区检察院在受理政协委员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政协委员可就落实情况、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向区检察院咨询。区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协常委会书面通报。
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中能够借助政协民主监督合力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及时抄送区政协常委会,也可向区政协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区政协机关应当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为区政协委员在区政协会上提出相关提案,推动在区级层面制定针对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区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听证会的,可以邀请区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政协委员相关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政协在视察、调研等活动中,可以视工作需要通知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八条 区检察院邀请区政协委员担任视察员,任期一年,人员由区政协指派。
第九条 区政协机关与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知识储备、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探索,深化协作。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政协机关、区检察院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