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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雪飞:四条路径提升司法办案规范化层次
时间:2016-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司法办案、法律适用、内外监督、检务公开四条路径,坚决整治不规范突出问题,提升司法办案规范化层次,不断推动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紧抓司法办案,以解决突出问题促规范
   紧抓司法办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的源头治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首要路径。
   不规范的司法行为“顽疾”依旧存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刑事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检察权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越来越严格,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也得到显著提升。然而,一些检察机关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不规范的司法行为问题,比如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比较突出,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侦查中扣押、冻结、保管和移送涉案款物制度不完善或制度落实不到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不到位,出现录制不全程、不同步,录像光盘保管和随案移送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
   专项整治是纠正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突出问题的有力手段。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共性问题,只有通过认真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突出问题,做到即知即改,寻找突出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避免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因此,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纠正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的有力手段。深化思想认识,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司法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明确整改责任,建立以检察长为领导责任主体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突出“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分解整改任务,构建以业务部门和基层检察院为工作主体的司法规范化整治合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多层次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转变整改观念,树立眼前效果和长远利益兼顾的整改观念,既要着眼当下,高标准、严要求地治理“顽症”,更要着眼长远,在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视野和格局中,完善并落实司法规范化机制制度建设。
   转型升级是解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突出问题的重要出路。当前,检察机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的突出问题集中发生或者衍生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领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不适应是引发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突出问题的重要方面。因此,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是整治和预防司法不规范行为的重要出路。从信息化引导入手,建立引导侦查、服务侦查的侦查信息基础平台,发挥信息化引导侦查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战略转型;从精细化初查入手,坚持侦查工作重心前移,提高初查效率和线索成案率,为后续侦查奠定胜局,减少侦查风险和阻力;从专业化讯问入手,加强侦查人才培养,提高讯问中科技和谋略的运用能力,构建专业化讯问工作体系,提高案件突破和及时固证的能力;从规范化办案入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规范与高效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突出抓好规范化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紧抓法律适用,以业务标准建设促规范
   紧抓法律适用,加强业务标准化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路径。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从以下几方面作了探索实践,取得较好效果。
   构建证据审查认定的标准化规范体系。杭州市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职能出发,提高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认定能力,构建和统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间对证据审查要求的一般性共识,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常见多发性犯罪、疑难复杂案件的调研分析,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制定《刑事案件证据采证与审证规范工作指引》,规范了占杭州市刑事犯罪70%的16个主要罪名的采证审证标准。
   构建特殊证据种类流转的标准化规范体系。杭州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时关注检察机关司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规范刑事客观性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流转的两个程序性规定,注重对在案证据的亲历性审查,坚持“物证要见物,关键现场要到场,视听资料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要全面”,逐步形成了具有杭州特色的刑事证据审查规范。同时,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办案流程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职务犯罪精细化初查、司法警察履职等工作规范。
   紧抓内外监督,以强化监督制约促规范
   监督制约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外力保障,也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杭州市检察机关在立足自身监督现状的基础上,全面运用内外监督两种手段,规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激活内部监督体系的监督效果。梳理现有检察权内部运作关系,突出内设部门职能的监督作用,强化业务交叉部门之间的职能纠错功能,强化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纠错功能,强化各部门内部案件评查纠错功能,强化检务督察部门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建立侦捕诉联席会议、职务犯罪案件捕诉质量通报、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机制,对侦查、批捕、起诉等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开展常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司法、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制定和落实案件受理移送、流程监控和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范;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的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深入查找和纠正司法办案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务督察,着力纠正司法办案中屡治屡犯的不规范问题。
   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以最高检规定的监督范围为基础,对拟撤案、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全面介绍案件情况和说明法理,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及时改进不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行为。以提升监督能力为保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庭审观摩和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水平。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案件监督方式改革,配合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积极稳妥地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努力探索在接受监督中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接受人大、政协对检察官履职评议、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和律师法执法检查等工作,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整改成效。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见证检察官集体宣誓、旁听评议公诉人出庭,定期通报工作,及时办理加强律师会见权保障等代表委员建议意见,真诚接受监督。
   紧抓检务公开,以推进阳光检察促规范
   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检察机制的基本途径,对实现司法行为规范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杭州市检察机关抓住案件信息公开这一重点,依托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四大平台,实现从一般性事务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加强检律良性互动,探索建立集身份认证、网上预约、在线接待、阅卷拍照、光盘刻录等功能于一体的律师接待平台,实现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工作,实现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推动信息技术与阳光检察的深度融合,推进网上、网下检务公开大厅建设,全面改造升级两级检察院门户网站群,大力推进“两微一端”建设,实现从传统媒体公开向新媒体公开的转变。通过打造阳光检察,倒逼规范司法行为。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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