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概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一部分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全区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起诉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自侦案件,并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及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七)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八)负责本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和完成区委、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渝水区检察院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我院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院领导下,按照省院下达的年度目标,紧紧围绕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部门基本情况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概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80人,其中:行政编制73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3人、工勤编6人;实有人数75人,其中:在职人数75人,包括行政人员66人、全额补助事业人员3人、工勤编6人;退休人员19人。
第二部分渝水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409.72万元,较上年增加186.2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和公益诉讼办案费的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12.7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78 %;执法执收收入 297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28 %。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409.72万元,较上年增加186.2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和公益诉讼办案费的增加
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402.72 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 99%;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997.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402.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82万元;项目支出7 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 1%。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 1239.1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3.6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 %;住房保障支出66.9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 %.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997.15 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0 %;商品和服务支出402.75 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82万元和项目支出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区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1409.7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 100%,一般公共服务 1239.1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3.6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 %;住房保障支出66.9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 %。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8年本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计算,2018年本部门的公用经费 402.75万元,其中:办公及印刷费62.92万元,差旅费67.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以及其他交通费用87.74万元,水电费21.22万元,邮电费3.18万元,公务接待费15.7万元 ,维修费39.57万元,会议费11.5万元,工会经费11.16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81.9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7.76万元,原因是节约开支.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院政府采购总额 331.4万元,用于办公、办案、智慧检务、全省检察工作网等。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院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为12辆执法执勤用车。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没有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 55.58 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 15.7 万元,比上年(减少)3.1万元,主要原因是所有招待都在本院食堂。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 40.1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经费40.1万元,比上年减少10万元左右,主要原因是车改。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六)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七)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等。
第三部分 渝水区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