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统计总结>>财政信息
2018年度渝水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8-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度部门决算 

   录 

第一部分  渝水区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本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审查起诉;对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五)依法对本辖区的民事、刑侦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六)受理公民控告和申诉;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七)负责本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承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我院2018年年末编制人数80人,其中:政法编制71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3人、工勤编6个。实有人数66人,其中:在职人数66人,包括行政政法人员59人、工勤编5人、全额补助事业人员2人;退休人员23人。我院2018年变动人员有:调出5名,4名已办理退休。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公开表格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收入总计2092.7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204.36万元,较2017年增加59.13万元,增长2.91%,本年收入合计1888.35万元,较2017年增加29.37万元,增长1.58%,主要原因是办案经费的增加。 

本院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1888.35万元,占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支出总计2092.7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2060.64万元,较2017年增加231.42万元,增长12.65%,主要原因是办案经费的增加;年末结转和结余32.07万元,较2017年增加59.13万元,增长2.91%,主要原因是办案经费的增加。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060.64万元,占10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409.72万元,决算数为2060.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年底追加重点项目推进考核奖。 

(二)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239.13万元,决算数为1887.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各项经费支出增加。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03.63万元,决算数为104.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6.96万元,决算数为64.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88%,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60.64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848.47万元,较2017年增加95.02万元,增长12.61%,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12.52万元,较2017年增加83.89万元,增长25.53%,主要原因是办案经费的增加和聘用书记员劳务费的增加。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75.27万元,较2017年增加116.1万元,增长17.61%,主要原因是奖励金的增加。 

(四)资本性支出24.38万元,较2017年增加16.28万元,增长200.99%,主要原因是办公设备电脑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55.8万元,决算数16.14万元,完成预算的28.92%,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2.52万元,下降13.5%,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5.7万元,决算数为3.43万元,完成预算的21.85%,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1.75万元,下降33.78%。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0.1万元,决算数12.71万元,完成预算的31.7%,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0.77万元,下降5.71%。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车辆损耗。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6.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4.15万元,增长8.48%,主要原因是办案经费和聘用书记员劳务费的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6.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6.7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院牢牢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绩效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管理、提升工作水平、提高资金效益的有力措施,我院2018年部门支出与年初预算基本一致,达到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六)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七)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等。 

 

COPYRIGHT2009-2016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新区升恒路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