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渝水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新余市水务局继续督促赖鹏杰恢复被占用的河道原状等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
经查明,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划江村村民赖鹏杰于2014年5月中旬建采砂场,未办理采砂许可证。自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赖鹏杰断断续续在袁河河下镇划江段无证非法采砂。对赖鹏杰非法采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修建构筑物、非法堆放砂石及废弃设备等行为,被告新余市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机关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未依法严格、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在收到渝水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被告新余市水务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渝水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违法及判令其继续履行督促赖鹏杰恢复被占用的河道原状等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渝水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