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院办理的刘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二个月。
经审理,2020年1月25日,渝水区某乡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某道路设置进出人员体温检测点。1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检测点,拒不配合检测,并用摩托车头盔砸工作人员头部。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渝水区院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并重。一是及时介入侦查。在收到案情通报后第一时间指派员额检察官介入侦查,提出完善伤势鉴定意见,固定证人证言,提取作案工具等引导侦查意见。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建议侦查机关对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是提升办案质效。努力克服疫情对讯问、听取意见等工作带来的影响,加班加点审查,严格遵守省院规定的一个月内诉出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院的业务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三是持续跟踪案件进展。该院承办人在提起公诉后,仍持续跟踪案件审理情况,多次与承办法官对案件定性、量刑建议等进行交流,在法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及时进行研究,并及时调整。
(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