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渝检动态
现场庭审鸣警钟,酒后万万“驶”不得
时间:2025-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6月9日下午,在高新区广富城购物中心广场上,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出庭支持公诉,联合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

202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朋友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一杯白酒。饭后郭某某心存侥幸,驾驶汽车回家,途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6mg/ml。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指控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当庭揭露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法庭当庭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和审判员结合本案进行现场普法,通过“案中人”警醒“案外人”,强调酒后驾车不仅触犯了法律红线,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警示群众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场"零距离"的法治课堂,是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意见》的具体实践。下一步,该院将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在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不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深化源头治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切实从源头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COPYRIGHT2009-2016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新区升恒路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