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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渝水区人民检察院9月“检察长接访日”公告
时间:2025-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提高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质效,现将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9月份“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1

接 访 安 排

访 时 间

20250902

杨 洋

党组书记、

检察长

20250903

章翠红

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20250909

符 勇

员、

20250910

付绍军

员、

政治部主任

20250916

姜雪丽

员、

副检察长

20250917

廖 琴

员、

办公室主任

20250923

吕兵香

检委会专职委员

20250924

杨 洋

党组书记、

检察长

20250930

章翠红

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2

接 访 地 点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3

接 访 事 项 范 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七)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九)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十一)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十三)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温馨提示:

不便来访群众也可以通过拨打12309热线、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等方式办理或预约办理相关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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