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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执红线不可踩,别让小事变大事
时间:2026-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偏偏有人欠债不还、败诉不履,甚至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终将自食其果,身陷囹圄。



案例回顾

刘某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因工程建设及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约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不仅没有配合履行,反而将名下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父母;同时,还以10万元购入一辆二手奥迪A4L轿车,登记在其哥哥名下,但该车实际使用人及按揭还款人均为刘某本人。

法院执行部门发现刘某有上述转移财产行为后,认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锁定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后,将刘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本案中,刘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本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却动起了“歪脑筋”,两招“金蝉脱壳”转移财产的方式,看似聪明,实则将自己推向了刑事犯罪的深渊。

刘某在本案执行阶段的行为,主观上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财产,客观上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已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更值得警惕的是,刘某还将车辆登记在其哥哥名下,若刘某哥哥明知刘某在逃避执行仍协助其转移财产,同样可能以共犯论处。

从民事被执行人变成刑事被告人,从“欠债不还”到“身陷囹圄”,刘某以自由为代价验证了一个道理:企图通过“玩消失”“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最终只会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生效判决、裁定绝非一纸空文,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藏钱躲人、蒙混过关,无异于掩耳盗铃,只会错上加错。从民事被执行人变成刑事被告人,代价之重远超想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主动履行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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